员工因身体不适拒绝加班,第二天却被工厂拒绝入内!近日,记者从江阴总工会获悉,江阴祝塘某服装公司的胡某,因工作强度较大自感身体不适,拒绝加班,第二日,胡某到公司上班被拒绝入厂。在和公司僵持阶段,胡某属于旷工吗?
据了解,胡某和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开始安排胡某加班。一段时间后,因工作强度较大胡某自感身体不适,拒绝加班。第二日,胡某到公司上班被拒绝入厂。双方僵持数日之后,胡某欲结算工资离职。
公司方则认为:劳动合同已自动解除,仅同意以江阴市最低工资标准结算胡某最后一个月工资。胡某不服,遂向当地的景阳村工会投诉,要求维权。胡某认为其已提供3个月的劳动,公司应支付其相应报酬。
景阳村工会会同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胡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拒绝加班,公司不让其提供正常劳动,双方僵持时间不能视为胡某旷工,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通过调解,公司方同意按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胡某在双方僵持期间的工资。胡某经考虑,选择留在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表示,今后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对已安排员工加班的,以支付相应的报酬作为补偿。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