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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孩子拿石子打水漂,家长在一旁围观拍照”被批不文明,江东门纪念馆回应:
家长,请牵着孩子在这里伫立一分钟
  几个孩子拿江东门纪念馆集会广场上的石子打水漂 视频截图
  集会广场上的级配石
  墓地广场上的鹅卵石
  江东门纪念馆供图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简称“江东门纪念馆”)集会广场上,几个孩子拿地上的石子打水漂,家长在一旁围观拍照……“五一”小长假,一条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5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东门纪念馆获悉,纪念馆里的石子都有特定意义,比如级配石提醒“铭记历史”,鹅卵石象征“死亡”。目前纪念馆已安排保安值守,以防不文明的现象再次发生。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谢毓灵

  江东门纪念馆里,儿童拿石子打水漂

  4月30日晚,曾多次曝光精日事件的网友“上帝之鹰_5zn”发布了一条视频,视频中,几名儿童竟用纪念馆的石子打水漂,家长也没有制止。“上帝之鹰_5zn”评论称:还有太多太多的人,对什么是民族耻辱、民族伤痛毫无感觉。小孩子不懂事,你们家长难道不知道这是什么地方?随后,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官方微博作出回复:纪念馆是国家公祭所在地,是缅怀之地。带孩子来的家长有责任教育和规范孩子的行为。

  事情一出,立刻在网上引起了热议,网友纷纷留言,“不懂为什么,看到那些人我都觉得羞耻”“这里是玩水的地方么”“缅怀之地,不容儿戏”……5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到网友“上帝之鹰_5zn”,他表示,看到视频时,他非常气愤,在这么庄重严肃的地方竟能发生这样的事,因此他转发了视频。

  但是他认为这不能完全怪孩子,“可能在他们眼中,这些石子和他们在马路边看到的石子没有区别,但旁边的家长应该及时制止。因为就算不是在这么庄重的地方,在景区里随便抛掷石子也是不文明行为。”他告诉记者,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里的石子有特定意义,建议加设标志牌告诉大家,让大家都了解,然后去尊重。

  级配石提醒铭记历史,鹅卵石象征死亡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里的石子,分别代表了什么?

  纪念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馆内的集会广场是日常举行活动的地方,包括国家公祭仪式都在这里举行。这个集会广场铺垫的石子是级配石,走在上面,会发出“沙沙”的响声,代表遇难同胞的呐喊与控诉,提醒人们铭记历史。

  而纪念馆的墓地广场,观众不能随便进入,那里铺的是鹅卵石。满眼鹅卵石、几株枯树、寸草不生,充满毫无生命气息的苍凉之感,象征着“死亡”。

  另外,在悼念广场的东侧,有一组雕塑名叫“古城的灾难”,它由弹痕累累的残破“城墙”、留着遇难者血迹的折断的“日本军刀”、遇难者的“头颅”等一个个单体雕塑,以及象征着遇难者累累白骨的鹅卵石组合而成。这组群雕的寓意为:站在历史的桥梁上,回眸发生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古城南京的一幕人间特大惨案。

  目前纪念馆已安排保安和志愿者值守

  记者从视频中看到,这次事件发生的地点在集会广场,孩子们抛掷的是级配石。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论哪种石子,参观者都不应投掷,应遵循基本的参观礼仪。纪念馆每年要接待约800万观众,绝大多数观众都能在参观中保持肃穆庄严的气氛,但不可否认,也有极少数人存在不文明行为。”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关注到这一事件后,在“五一”小长假期间安排了保安和志愿者,在儿童“扔石子”的遇难同胞纪念墙前巡回值守,发现不文明现象及时劝阻。为了加强参观秩序管理、引导观众文明参观,现已将该区域巡回值守岗位调整为固定值守岗位,安排保安和志愿者全天候值守。

  纪念馆还发布题为《家长,请牵着孩子在这里伫立一分钟》的微信,表示希望每位参观者能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文明参观。也希望家长能管好自己孩子的言行,做到言传身教。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维护良好的参观秩序!

  新闻链接

  5月1日起英烈保护法施行

  亵渎英烈或承担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英烈保护法强调,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烈保护法规定,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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