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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只因做错一件事
白白交了680元停车费

  快报讯(通讯员 江公宣 张爱国 记者 陶维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或者查纠交通违法中扣留当事人车辆,停车费是由交管部门来承担的。但最近南京市民王某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车辆被交警扣押后,领取车辆时却被要求缴纳680元停车费,这是怎么回事?

  “交通事故交警扣车为何收费?”王某通过南京市“12345”政务热线、“交管在线”等渠道投诉江宁交警大队东山中队。收到王某诉求后,交警队当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是王某自己做错了一件事。

  原来,今年3月,王某发生了一起简易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交警现场依法暂扣双方车辆进行后期调查处理。两天后,东山交警中队向王某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现场开具放车单,将车辆返还当事人王某。可王某因为出差没有按时领取被暂扣的车辆。在交警开具放车单一个多月后,王某才回到江宁,当其到停车场领取车辆时,停车场工作人员告知他,需收取34天共计680元停车费。

  对此,王某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向扣车的东山交警中队询问。东山交警中队核实情况后告知,开具放车单后车辆就不属于扣押期间,当事人不按时领取车辆属于个人停车,依照停车场物价局规定的费用正常收取。对此,王某认为车辆未领取就属于扣押期间,对收取费用不认可,所以拨打“12345”热线投诉。

  针对王某的诉求,交警中队调看了当时处理事故的执法录像,发现交警开具放车单并签字盖章后,明确告知王某,“次日前到停车场自行领取车辆”。交管部门依法对王某的车辆开具证明放行,依照与停车场协议当日和次日内为领取时间,王某没有按时领取车辆,这期间车辆停放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扣押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市场物价进行计算,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江宁淳化交警中队也遇到类似情况,该中队中队长刘宇表示,许多市民对“扣押时间”的法律法规有误读。车辆扣押免费期非当事人自行领取时间,交管部门暂扣车辆以开具的暂扣凭证为依据,放车时同样开单据证明,车辆领取是由当事人自行领取。考虑到当事人领取时间差,一般时间放宽到次日,并非以当事人自行领取时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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