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生活无锡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8年4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开假病假条,任性孕妇被解雇

  朱某是某科技公司生产作业岗位上的员工,2017年1月11日,朱某持一份某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向公司请病假半个月,该《疾病诊断证明》中载明“孕期小腹胀痛,身体劳累,建议休息半个月”,签发医师为付某。

  在朱某病假期间,公司医务室发现该《疾病诊断证明》有问题,遂向某医院核实。医院回复,《疾病诊断证明》并非由其出具,签发医生签名也非该院医生所签。

  2017年1月19日,公司就此情况与朱某进行面谈,要求朱某上班,朱某未予理会。2017年1月25日,公司对朱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邮寄送达朱某。朱某不服公司处罚决定,以其处于孕期确需休息,不属于旷工,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现代快报记者从无锡人社部门了解到,此事的处理结果是对朱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

  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虽然限制了用人单位因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对“三期”女职工行使解除权,但并未限制在劳动者存在过错情况下行使解除权。

  本案例中,朱某向公司提交虚假《疾病诊断证明》,该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违纪情节相比单纯的旷工行为更严重。并且,经公司约谈及指出问题,朱某仍拒绝上班。在此情况下,尽管朱某处于孕期,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作出解除决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周敏 朱鲸润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