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怀孕女职工予以保护,这是否意味着怀孕就可以随意请假?南京女子璐璐以身体不好为由提交了请假单,在没有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多日,公司也联系不上她。后公司以璐璐旷工多日为由解除和她的劳动合同,这时她却提出自己请假是去日本产检,要求撤销公司的决定。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法院驳回璐璐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未经批准休假被开除,状告公司
2015年10月8日,璐璐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具体从事行政工作。2016年11月1日,璐璐因身体不适来医院检查,被诊断为 “疤痕子宫、下腹坠痛”,建议休息两周。当天,璐璐就以身体不好在家休息为由提交了请假单和诊断书,请假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至11月18日。
2016年11月3日,公司的有关人员小张通过微信联系璐璐:“昨天打你电话没接,现在你的电话关机。昨天收到你的病假条,公司没有批准。”两天后,小张再次给她微信:“你的假,公司只批准了5天。”11月8日,小张再次发微信称:“公司批准你的假期于今天到期,现通知你明天准时到岗上班。”这些信息,璐璐均没有回复。11月14日,公司向璐璐邮寄《旷工通知》。一周后,公司向所属母公司发函拟解除与璐璐的劳动合同,母公司回函同意其解除。2016年11月23日,公司以璐璐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开除处理。
这么多天璐璐到底去了哪里呢?原来,她去日本做了产检,2016年11月19日才回国。11月21日,她回到公司上班遭到拒绝,两天后公司解除了合同。后来,璐璐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赔偿工资和生育津贴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公司认为,璐璐以“下腹坠痛”为由未按公司章程请假,多次联系均置之不理构成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驳回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
法院认为,璐璐作为处于孕期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滥用权利。根据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提交请假单后,应当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有效。而璐璐仅是向一名工作人员提交了请假单和诊断书,即开始休假。而公司明确告知不同意她的病假申请,要求到岗上班。
即使璐璐的请假成立,按照病假2周计算,她自11月2日起休假,2周之后应当自11月16日起上班,而璐璐实际于11月21日才到岗上班,除去双休日,11月16日至18日三天,她既未上班也没有请假手续。此外,如果璐璐确因产检出国,应当向公司说明真实的缘由并取得批准。她旷工三天,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