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道路交付五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综合管廊有偿使用……3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调查征集”栏目全文刊登,即日起至4月9日前,市民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耿朴凡
道路反复开挖造成“拉链马路”,许多城市道路建成后仍不断开挖……重复掘路不断带来的“马路拉链”问题,给市民和城市发展带来困扰。草案中表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确因抢险救灾需要挖掘敷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挖掘敷设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敷设管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规划和地下管线敷设要求预留管线支管和接口。
综合管廊的建设是今后解决“马路拉链”的有效方向。南京市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2年起,南京开始建设综合管廊,已建成管廊总长度约20.2公里。
在管线入廊方面,已建设综合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廊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值得一提的是,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
对于空中“蜘蛛网”,草案中表示,新建架空线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筑和设施安全,并要与现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合并架设。既有架空线应当按照统筹规划、严格控制、节约用地原则,结合城市发展逐步入地。
此外,草案中还表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敷设输送高压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介质的高危管线,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管线周边工程施工前,对既有管线敷设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和书面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