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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侮辱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被拘后
男子拍发泄视频再次被拘8天
  3月7日,南京市律师协会、现代快报联合举行座谈会,专家学者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地方可立法先行

  35岁上海男子孟某某因在微信群中侮辱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于2月23日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5天。让人想不到的是,孟某某拘留期满后,于3月3日来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拍摄发泄视频,侮辱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月6日、7日,现代快报连续报道了此事。3月8日,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微“@平安南京”发布消息,南京警方决定对孟某某处以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陶维洲

  侮辱遇难同胞男子再次被拘

  警方通报称,3月4日,有网友爆料,一孟姓男子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内录制滋事视频并上传至网络,引发公众强烈谴责。南京警方对此高度重视,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大力协助下,迅速开展调查工作,3月8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孟某某给予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经查:孟某某,男,35岁,上海市人,曾因在微信群中发表“南京杀三十万太少”“侮辱了怎么样”“杀少了”“才三十万而已”等言论,于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5日。

  3月3日下午,孟某某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内镌刻着“遇难者300000”等纪念性文字的灾难墙前,拍摄包含有侮辱性语言和低俗词句的视频并上传网络,挑衅公众良知和正义感,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

  案发后,孟某某于3月5日主动到上海市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3月3日的违法行为,并通过个人新浪微博发布道歉声明及“悔过书”。鉴于孟某某六个月内曾受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在调查期间表示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决定对孟某某行政拘留8日。

  警方重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公祭活动主会场,国家和民族尊严不容践踏,对挑战国家法律、亵渎民族情感的违法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举报“精日”网友呼吁加强人文教育

  对于孟某某再次被拘,网友纷纷叫好,很多人还表示,“8天太少,不足以让他头脑清醒”。针对此事,网友们再次热议推动立法惩处“精日”行为。一网友表示,“强烈要求‘精日’、反民族入刑”。

  一名ZAKER南京网友在评论中表示,“外长讲得好!‘精日’分子的确是中华民族的败类,必须立法严惩不贷!”还有网友说,“希望立法!对这些媚日的民族败类予以严惩,不要让先辈为民族自由而流的血白流。”而现代快报报道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南京法律界人士提出的推动“精日”行为入刑立法观点,也在网络上收获一片支持声。在报道的评论区,网友们齐刷刷地表示“赞成立法”“快报呼吁得好”。

  连续两次举报“精日”行为的网友“@上帝之鹰_5zn”一直在关注“精日”事件的进展和现代快报的报道。“为现代快报的报道和呼吁点赞,为外长的斥责叫好。”“@上帝之鹰_5zn”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强烈赞成通过立法杜绝“精日”行为。“在你们的座谈会上,张建军馆长和吴先斌馆长的观点我非常赞同,一定要加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上帝之鹰_5zn”认为,部分青少年价值观混乱,进而被不良外来文化乘虚而入,导致“精日”出现。“对青少年加强人文教育、爱国思想教育和历史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消灭‘精日’生存的土壤。”

  “精日”入刑需进一步推动

  对于近期频发的“精日”事件,现代快报进行了连续追踪报道,并和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座谈会,就推动“精日”行为入刑立法展开研讨,引发各界一致叫好和广泛关注。

  维真大联盟成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看到了南京警方对孟某某行政拘留8天的消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看,这个处罚还是比较合适的。孟某某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内拍发泄视频,社会影响很坏,而且他是6个月内再次涉寻衅滋事。不过,警方考虑到他已经有悔过的情节,消除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最终作出这个处罚。至于孟某某的情节构不构成入罪的问题,刘伟认为,其情节还没有达到构成寻衅滋事罪。刘伟说,“精日”入刑需进一步推动,这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或法律的修改。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孟某某到纪念馆拍发泄视频,辱骂举报他的网友,在纪念馆这种特殊的公共场合辱骂他人,特别是他此前因为污蔑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的言论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过,所以他的行为是寻衅滋事。邱鹭风认为综合他的表现,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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