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符合免责情形,仅需赔偿2000元
小郭驾驶母亲冯女士的车撞到他人的车辆,经定损,相关费用为7.7万元。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小郭的这起交通事故,符合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冯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江宁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通讯员 江研
2017年1月8日清晨,小郭开着母亲冯女士的车外出,因操作不当,撞到停放在路右侧由张先生驾驶的车辆,自己当场受伤,两辆车也受损。事发后,小郭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经他人报警,车被交警拖离现场。
当天中午,小郭分别向交警中队报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下午,他来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几天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任。两辆事故车经保险公司定损,产生维修费和拖车费为7.7万元。
据了解,2013年6月14日,冯女士在保险公司为她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种。2016年6月14日,冯女士继续在保险公司处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7日13时至2017年7月7日13时止。冯女士提出,轿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自己已经支付了7.7万元,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交警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不全面,事故发生后小郭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就离开了现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投保单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已经以加黑加粗的字体予以提示,投保人声明处是小郭的签字。
对于这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法院认为属于免责情形。保险条款载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法院认为,小郭事后6个多小时才报警,不属于“立即报警”。且事故发生后,他自行回家直到下午去医院就诊,表明他不存在无法报警的客观情况。
根据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有保护现场的重要任务,只有特殊情况下(如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需要及时医疗救治)才允许撤离现场。因此轻微伤或身体不适不能作为驾驶员离开现场的理由。法院认为,小郭当时仅头皮挫裂伤,意识清楚、自行回家,符合“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情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