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消息显示,公民和社会组织近年来向最高立法机关提出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数量明显增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抓手。及时为下位法“体检”和纠错,宪法法律实施才能“不打折”。
宪法和法律是“大规矩”。相对而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小规矩”。“小规矩”当然要服从“大规矩”,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违背、抵触。
有的司法解释制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损害公民人身权利,有的地方出台“雷人法规”有损法律尊严,有的地方性法规使政府公权力介入民事私权领域,这些规则一旦出现错误和偏差,会造成社会秩序失范、公民合法权益受损。这也提醒了“小规矩”的制定要严格遵循“大规矩”的精神实质和相关规定,不能法外立法,上位法若已修改,下位法也要及时修正,防止过时、错位。
要及时为“小规矩”纠错,备案审查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制度威力。首先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座谈、调研,找准问题出在哪里,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红红脸、出出汗”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相关文件;其次对明显违宪违法又拒不纠正的,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拿出“撒手锏”,依法启动撤销程序,坚决撤销违法的“小规矩”。
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进到哪里。备案审查部门要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增强监督刚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