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在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据悉,从2017年6月5日起,南京不动产登记资料已开通了自助查询功能,最快40秒就能查到,而且全免费。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张瑜 见习记者 谢毓灵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现代快报记者从《征求意见稿》获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的是,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人要求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登记资料。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
记者注意到,在以下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请查询同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如果查询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凡是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