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驾驶员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车的被告人郭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黄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就呼朋唤友聚餐唱歌。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二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郭某自觉不胜酒力,黄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郭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予黄某,并由其驾驶该车搭载郭某等人离开KTV。
刚开出去没多久,黄某醉意上头一下将车子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事故造成护栏损失为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郭某、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虎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黄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该案是苏州大市范围内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承办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许修尧 艾家静 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