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郎永淳危险驾驶一案。法院判决其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郎永淳聚餐饮酒后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与正常驾驶机动车行驶的宋某发生剐蹭事故。后宋某报警,郎永淳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归案。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9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郎永淳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郎永淳赔偿宋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宋某谅解。
宣判后,被告人郎永淳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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