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翻供且拒不出庭,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样的一名证人作出了司法拘留5日的决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苏州法院系统内首次对证人进行拘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有力彰显了司法权威。
在相城法院审理的杜某故意伤害案中,沈某作为证人,在公安侦查阶段作出了看到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词。然而,在法院第一次庭审后,沈某却向相城法院及苏州中院书面反映,称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词不属实,当时没有看清,不清楚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全部过程。
鉴于该份证言与之前的证言存在矛盾,相城法院发函建议检察院对该事项进行核实、补侦,后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沈某仍表示没有看到案发全部情况,不愿解释证言矛盾问题,不愿再作证。
法院为查明事实,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庭前,承办人多次拨打沈某电话无人接听。8月8日,法院以邮寄方式向沈某送达出庭作证通知书,沈某本人于8月21日签收了信件。但8月28日开庭时,沈某仍未到庭。
合议庭认为,沈某以书面形式否认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后经法院通知又拒不出庭作证,导致法院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使用。因此,证人沈某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院长审批后,依法作出了上述拘留决定。
承办法官介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强制证人出庭及证人拒不出庭的处罚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证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出庭作证;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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