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017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办法发布。此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伤残增加260元,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和1997元。
此外,从2017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6656元/月。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