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昨日现代快报社评《携程的紧急整改几多诚意?》,我想问的是,携程的搭售行为消费者知道吗?显然不知道,消费者的知情权被虚置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显然,携程的搭售行为是违规行为,携程对此心知肚明,为何明知违规依然为之?答案不言自明,违规代价过低。当违规所得远远大于违规所失时,在巨大利益驱使下,携程的违规搭售行为是不可能自觉停止的,区别只是变换不同“马甲”而已。可见,让携程的违规搭售行为彻底消失,除了监管发力,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让每一次违规搭售行为都得不偿失,付出违规所失远远大于违规所得的代价。这方面可以学学美国,消费者通过集体诉讼,让违规商家支付巨额赔偿。
无锡 孙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