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申请“救命钱”?9月20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具体的情形。
为有效解决因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肇事者无力支付费用等原因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的难题,2011年,江苏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率先在全国实现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截至今年8月31日,江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累计垫付救助金额达9.29亿元,挽救了3.3万多人的生命,受益人群超过30万。此次出台办法,将救助基金管理上升到地方行政性法规层次,为挽救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生命打开“绿色通道”。办法规定,三种情况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一是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作为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应急机制的补充和完善,办法明确,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