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公司员工曾连续加班,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人社部门认定“不视同工伤”,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猝死承担20%责任。
艾家静 何洁
悲剧:加班回家男子猝死
文某出生于1965年,去年3月中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过,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且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因此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文某来说,加班成了家常便饭。
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进行体检,发现他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然而一个月不到,意外就发生了。12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2、3时,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遂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焦点:非强制加班担责吗
之后,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文某的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当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50余万元。
在法庭上,公司方提出,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亦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尽到了对员工基本劳动保障义务”。
面对争议焦点,法庭展开了细致的调查。
判决:公司侵权承责20%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一个半月时间内,除5天外,工作日均存在2.5小时、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除一个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也均存在加班情况;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时。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认定公司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由所在单位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文某母亲、妻子及子女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
法官说法
当前,劳动者猝死案例呈增多趋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但是像文某这种情形,即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的,其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