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里还剩4万多元,酒店却关门了。在以往,商家收了款然后悄无声息地关门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此前却未有具体法规对其进行明确定性或处罚。根据新出台的消保条例,这种情形将视为欺诈,商家将可以被追责。近日,常州市消协对该起投诉进行了协调处理,并于昨天发出消费警示。
肖谐 刘国庆
2015年的时候,消费者孙女士在常州天宁区紫荆公园附近的某家酒店内办理一张现金卡,用至2017年,卡内余额还剩四万三千元。今年8月份,孙女士还想再去消费的,可谁知酒店竟然关门了,未事先通知,也没留下什么联系方式。
孙女士急了,卡里还有四万多元呢,这下要找谁退款啊。无奈之下,孙女士找到了常州消协,请求消协帮助找到商家退款。同样被酒店突然关门问题困扰的还有消费者陶先生、狄女士等人。他们都表示酒店方在没有任何通知、提示的情况下就关了门,现在拿着没用的现金卡不知道要怎么办了。
虽然消费者很气恼酒店的做法,但更希望消协能帮助他们找到商家退款。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找到了酒店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与其取得了联系。最终经调解,商家表示愿意退还余款,并在酒店门口贴出了公示及联系方式,方便后续的消费者可以联系退款。
商家关门跑路
将被视为欺诈
一直以来,在预付式消费方面,商家收费后悄无声息关门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行为,此前一直没有相对的法律条规进行规范,新出台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此则有明确定性:“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除此以外,《条例》还对新《消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明确列举了7种行为,并确定其为欺诈行为:(一)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四)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五)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六)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七)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旦该行为被定性为欺诈行为,那么商家将面临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信息也将被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真正是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