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非法跨区域销售食盐案,判处被告人鞠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被告人鞠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这是江苏首例因被告人非法跨区域销售食盐而受审案。
盐城市是人口大市,有800万人。按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涉盐健康标准每人每日6克计算,一天所需食盐在48吨。这样一个大市场,作为盐业主管部门的盐城盐务局是如何守护好百姓“盐罐子”的?在净化食用盐市场环境,打击上述非法跨区销售食用盐等方面有何新的举措?对此,现代快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通讯员 丁德富 现代快报记者 姜振军
警示
沛县非法经营食盐案宣判
2017年1月1日,《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记者了解到,这是我国盐业管理体制的一次历史性变革,但是很多人对盐改有误读,误解,借盐改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徐州沛县审结的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就是最好的警示。
今年3月份,被告人鞠文某在无食盐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南省的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购买96吨食盐,并在徐州市区、铜山区、沛县等地进行非法销售。被告人鞠金某明知自己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通过鞠文某的牵线搭桥,也从河南省的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购买了32吨食盐准备销售。
3月28日,鞠金某将食盐运至沛县卸货时被当场查获,并将32吨食盐扣押。3月29日,沛县公安局对鞠文某位于徐州万寨港的仓库进行搜查,当场扣押37.12吨食盐。
沛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鞠文某、鞠金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经营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判处鞠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鞠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此案是江苏宣判的首例非法跨区域销售食盐案件,意义重大。”江苏盐务系统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盐业体制改革不等于食盐专营放开,坚持并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是盐业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该案件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进入盐改过渡期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批发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依然构成犯罪,也为全省通过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秩序提供了参考模板。
现状
盐城查处684件盐业违法案件
其实,上述非法跨区域销售食盐案并非个例,在盐城市也查获了众多此类案件。
1月9日,东台市盐务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会同东台市市场监督局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检查,在东台市五烈镇一家零售商店查获湖北广盐“蓝天三晶”牌400克加碘精盐0.1吨。此盐是东台一家商贸有限公司顾明(化名)批发送销的,顾明没有向店主提供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销售发票。
经调查,顾明供认销售的食盐是与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江苏直销处联系的,他与江苏直销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共购进小包装食盐50吨,已销售约14.78吨。
为证实顾明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东台市盐务局到行政服务中心东台市场监督局窗口进行调查,证实查询不到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江苏直销处在江苏进行工商注册的任何信息。“如果湖北广
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江苏直销处未进行工商注册,则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江苏直销处与顾明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存在虚假用工嫌疑。” 东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明确表示。
顾明因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用虚假劳动合同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违反了国家食盐专营管理的相关规定,也与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精神不符。同时,由于其涉盐数量超过20吨,严重扰乱食盐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款规定,按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1月23日,东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像顾明这样钻国家盐改政策空子谋私利的人不在少数,为维护全市盐业市场秩序,今年以来,盐城市盐务管理局加大非法经营食盐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1-7月份,该市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684件,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0件,立案13件,涉案人员30人,逮捕2人,与去年同期451件相比上升51.66%,共查处违法盐产品1072.49吨,没收违法盐产品389.47吨。
盐改
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
“盐改并不是取消专营制度,而是对专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社会上有些对改革方案的误解误读,认为改革就是取消专营,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盐城市盐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盐业体制改革是在坚持食盐专营的基础上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是简单的放开、无序进入,而是要从食盐的生产、批发到销售环节,从它的价格到市场的管理,方方面面对原有的体制进行一些专营体制下的内部调整,实现盐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盐改的各项政策到底是如何规定的?现代快报记者查询了以下相关文件:2016年12月19日,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在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一)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二)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三)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为进一步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件规定,落实盐改跨区域经营政策,积极释放市场活力,从规范物流配送方式、有序开展自建渠道销售、严格企业信息告知范围、明确食盐质量检测要求、严格执行食盐加碘标准、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规范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7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整治
加强监管
护航食盐安全
为维护全市食盐市场秩序,今年3月15日至6月13日,盐城市盐务管理局开展了为期3个月以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保障食盐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春季联合专项行动,行动期间累计出动联合执法人员5459人次,检查食盐经销商7457家,食品加工企业633个,饭店、食堂3923个,累计查获盐业违法案件325件,查处非法经营食盐案件240起。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8月18日至11月28日,盐城市盐务局、公安局再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障食盐安全联合执法“百日行动”, 重点打击制贩假盐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加强对非法经营食盐行为的查处,重点加强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个体作坊)的检查,全面净化食盐市场环境。
在“百日行动”中,将围绕制盐企业及周边地区、假冒食盐多发地区,以组织“回头看”的形式,查处制贩假盐案件为重点,深入梳理排查案件线索,对制贩假盐苗头性案件追根溯源、穷追猛打,对已移交并立案的案件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在经营资质、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检查,同时,加大对在盐城市擅自销售未加碘盐、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外包装标识标注不规范和无食盐质量安全追溯功能的盐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工程,开展这次联合执法百日行动是保障全市人民食盐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继今年开展春季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排查和整治食盐安全隐患的又一次统一专项治理行动。”盐城市盐务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全市各级盐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联合执法百日行动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同公安部门,严防、严管、严控食盐安全风险,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依法从严打击涉盐违法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