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记者 鹿伟 见习记者 耿朴凡)9月1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市级劳模表彰当年一次性奖励调整为70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支出,全市各级工会发放。
关于低收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和发放办法,通知也进行了调整。在岗劳模将以南京市上年度全社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全国劳模按标准的1.2倍补足差额,省级劳模按标准的1.15倍补足差额,市级劳模按标准的1.1倍补足差额;下岗、失业及退休劳模以南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养老金为标准,全国劳模按标准的1.2倍补足差额,省级劳模按标准的1.15倍补足差额,市级劳模按标准的1.1倍补足差额。农民劳模以南京市农民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为标准,全国劳模按标准的1.2倍补足差额,省级劳模按标准的1.15倍补足差额,市级劳模按标准的1.1倍补足差额。
此外,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对象也作了相应调整,津贴发放标准为全国、省级、市级劳模分别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