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愿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的连云港人刘某,曾因盗窃被法院判处刑罚,出狱后由于手头拮据,于是产生再次盗窃的念头。他流窜至宿迁,频频盗窃高档自行车。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
2017年3月27日,刘某在宿迁市宿城区某小区楼道内,盗窃王某美利达挑战者350型号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75元。同一天,刘某在宿城区另一小区盗窃蔡某美利达公爵600型号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72元。
另查明,刘某于2017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来宽 杨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