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车辆新老更替的“空白期”,车主周某撞伤了人。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为由拒绝赔付。伤者一纸诉状,将周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8月24日,南通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空白期”的潜在风险和法律后果未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1212.66元。
严君臣 顾梅红 顾建兵
据了解,2016年1月21日,车主周某前往保险公司,为车子办理将于2016年1月27日到期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相关手续。同日,保险公司向周某出具保险费发票两份及保险单两份,载明交强险所缴日期及保险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商业险所缴日期及保险期间亦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
2016年1月28日,周某驾驶小轿车和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
徐某在康复出院后,多次索赔无果,便将周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2万余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尚未承保任何保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于上一年度交强险到期日即2016年1月27日前数日即前往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亦于当日出具保险费发票及保险单,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应于当日即告成立。案涉车辆上一年度交强险到期日为2016年1月27日,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却从2016年2月26日方开始起算,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对于交强险长达一个月的“空白期”的潜在风险及法律后果应属明知。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212.66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