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5后”年轻妈妈晚上跟朋友们一起喝酒,在醉酒后仍骑电动车回家,车前还坐着年仅3岁的女儿。结果半路上遭遇车祸,导致3岁的幼女不幸身亡。事后,该女子将当天跟自己一起喝酒的几个朋友告上法庭,要求这几人赔偿损失。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状告同桌共饮人案子。
女子陆某今年22岁,是一名单身妈妈。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陆某跟3男一女一起在一家饭店吃饭。其间,陆某喝了不少酒。晚饭结束时,已是次日凌晨一点多。
陆某不顾自己喝了酒,依然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而且车上还带着她3岁的女儿。
在回家途中,陆某没有看清楚路况,骑着电动车一头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大卡车上,母女俩当场倒地受伤。其中,女儿小玲受伤严重,虽送医院抢救,但最终仍不幸身亡。后经鉴定,陆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98.2毫克/毫升,已达到严重醉酒状态。
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卡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陆某将大卡车所在单位、大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获赔38万余元。
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完毕后,陆某又将当天跟她一起喝酒的4位朋友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4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26万余元。
陆某认为,4名被告作为同桌共饮人员,在她醉酒后没有照顾她并安全护送回家,也没有对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劝阻,最终导致她的女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4名被告对她女儿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王芳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