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费
不低于低保2倍
快报讯(见习记者 耿朴凡 记者 鹿伟)8月9日,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确定。
根据意见,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在标准方面,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其他特困人员,享受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救助供养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信息服务费等。其中,基本生活费: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1.5倍确定,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1.3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