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一起因酒驾引发的惨剧震惊整个南京。这起事故中,朱某驾车连撞7车,还撞上一对在公交站台等车的母子,造成这对母子不幸离世(现代快报2016年11月5日、6日连续报道此事)。8月9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惨剧发生
酒驾酿大祸,连撞7车致一对母子遇难
事发当晚,朱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南京栖霞区网板路一小区附近,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逃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车站附近,又先后碰撞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和一辆正在进站的公交车,将准备上公交车的一对母子撞倒后,又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多辆机动车和人行道上的行道树。这起事故造成母子二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肇事车及被撞的7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朱某在现场被警方控制。
经查,时年53岁的驾驶员朱某是句容市民政局工作人员,2015年7月从句容市民政局副局长岗位退居二线。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3.4mg/100ml,已经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尚不构成醉驾。
这起事故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不少人认为朱某身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明知自己喝了酒还开车,属知法犯法,应予严惩。
2016年11月5日,南京警方依法对朱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同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件还原
在城市主干道酒驾,车速超110公里/小时
今年6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朱某在法庭上称,事发当天下午他从句容驾车到南京参加同学聚会,在酒席上喝了1两多白酒,散席后原本打算住在附近宾馆,可临时改了主意。朱某称自己有“三高”,还有腱鞘炎、肩周炎等病症,有中医告诉他喝酒能缓解病痛,这才喝了酒。对于事发经过,朱某表示不记得了。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还原案发经过。检测结果显示,事发时朱某的车速超过每小时110公里。公诉人指控,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在城市主干道酒后驾驶,发生第一起事故后非但没有停车查看,反而不计后果地继续高速闯红灯驾驶,导致再次撞击其他车辆及行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对于朱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朱某当天服用了止疼药,之后又饮酒,导致意识不清,事发时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说法,法院认为,朱某作为成年人,服药及饮酒均系自主行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据了解,被撞的7辆车车损一共是24万余元。
在量刑上,朱某的辩护人指出朱某在事发后积极赔偿了15万元,应当从轻处罚。但是被害人家属反驳,这15万元是在交警协调下支付的丧葬费用等,并非赔偿款,且至今朱某及家人从未真诚道歉,不具有悔罪表现。
一审判决
肇事者被判无期,赔偿6.7万
8月9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庭审中,受害者家属提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等共计300多万元。8月9日,法院对此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丧葬费予以支持,依法确定为61783元;所主张的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予以支持,法院酌定为3000元;所主张的误工费,依法支持因处理丧事产生的部分,酌定为3000元。
就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医疗费,法院认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没有实际支出,不予支持。此外,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以支持。最后,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为67783元,因被告人朱某已先行赔付15万元用于处理死者的后事,法院认为,被害人家属因本案所产生的丧葬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已由朱某赔偿,并已在本案诉讼前履行完毕,本案不再处理。
针对此案,有专家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物质损害,法官将被害人家属请求的物质损害几个方面一个一个进行分析认定酌定,判决赔偿6万多元是没有问题的。另外,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就不可以提请民事赔偿。因此,受害人家属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明确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