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何某喜欢小动物,看到一些流浪猫狗便将它们捡回来养在楼道公共区域。邻居朱某不堪其扰拿起刀将狗捅死。何某将朱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费用1万元。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何某在楼道公共场地收养四五只流浪狗和多只流浪猫,但未办理狗证。大量猫狗造成该单元业主长期受扰。住在该单元的朱某多次找到何某,但何某并未因此加强对所养猫狗的管理。
2016年夏天,家住5楼的朱某发现何某养的一只狗在门口拉屎,下楼找何某交涉,表示要抓狗,同时手上还拿了一把刀。交涉过程中,朱某看到一条狗在楼道中便迅速追了过去,随后把狗踢倒并用刀将其捅死。事后,何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狗的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赔礼道歉等。
法院认为,朱某发现家门口有何某饲养动物的粪便后,未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与何某进行沟通,而是见到小狗后采取暴力手段用刀将小狗杀死。何某作为爱心人士,在收养流浪猫、狗后,在做善事的同时,应对小动物加强管理,不影响他人生活,其未管理好饲养的猫(狗),导致猫(狗)在朱某家门口楼梯拉屎是本起事件的导火索。综合分析双方在本起事件中的过错情况,法院认为朱某应承担本起事件80%的责任,何某应承担本起事件20%的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支付何某因小狗被杀产生的经济损失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合计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