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卖方擅自要求涨价应承担违约责任、限贷政策实施,买方并不必然有权解约……昨天,苏州中院召开房地产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苏州中院房地产纠纷审判工作,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房地产纠纷高发,与市场环境息息相关。”苏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稚群介绍。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2015年初,苏州住宅房价格开始快速上涨,一直延续至2016年下半年,引发大量二手房买卖违约纠纷,导致2015年上半年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环比增长30.76%,至2016年上半年环比增长率达54.93%的最高峰。2016年10月限购限贷政策施行,引发大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2017年上半年,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环比增长19.17%。区域上昆山法院这方面纠纷最多,其次是吴江、相城。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群体性纠纷多发,已成为苏州全市法院排名第一位的群体性纠纷。2012-2017年上半年度,苏州全市法院受理10件以上群体性房地产纠纷共计146批次,案件数共计13212件。其中,涉商品房销售(包括预约、预售)合同群体性纠纷99批次,案件数共计8879件;涉房屋租赁合同群体性纠纷47批次,案件数共计4333件。
法院提醒,购房人应仔细斟酌合同条款,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在诉前或诉中及时申请诉讼保全,避免采用借名方式购房。出卖方应释明格式条款,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单方解约,以租促销后期权益兑现风险大。出租人单方涨租属违约行为,违章出租和群租都存在风险。承租人单方毁约或擅自转租的,都将承担法律责任。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