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家房产公司拖欠22万元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快10年还没交,该市新北区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将应履行监管职责的新北区民防局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民防局怠于履行职责违法,判令民防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缴房产公司欠缴的22万余元及滞纳金。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解到,7月27日下午,新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王芳 刘国庆
据了解,2007年年底,常州中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良公司)在办理景西华庭手续时,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72.5万余元。当时,中良公司以资金较为紧张为由,向新北区人防局提申请分期付款。
2008年1月14日,经新北区民防局审批,同意中良公司先缴纳50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余款在2008年5月30日之前付清。后中良公司没能按时支付余款,新北区民防局在2014年9月、2015年6月,分别向中良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但中良公司依然没有付款。直到2016年年底,新北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这一问题。
今年2月9日,新北区检察院向新北区法院就该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月15日,新北区法院立案。6月26日,新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益诉讼人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诉状中称,中良公司时至今日尚有余款22587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尚未交纳。新北区民防局作为职能部门,未能及时履行监管职责,针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欠缴情况未积极采取收缴措施和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016年12月12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检查建议书,建议新北区民防局采取有效措施追缴涉案欠款及滞纳金,但至上述检查建议书送达至新北区民防局一个月内,被告未按期书面回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相关规定向我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新北区民防局辩称,中良公司已于2017年4月6日、4月21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2587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225872元。房产公司所有欠款已追缴完毕,民防局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公益诉讼人要求判令追缴欠款诉请已经实现,案涉欠款未能及时追缴完毕,客观上是由于中良公司的负债情况所导致,与被告履行职责无关,且被告始终积极催缴涉案欠款不存在不履职情况。
法院判决
民防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昨天下午,新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新北区民防局在2007年12月作出行政许可征缴人防易地建设后,在长达9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收缴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及滞纳金,致使国家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被告民防局虽辩称收到检察建议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第三人中良公司客观存在的资不抵债情形,但不能否定民防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事实的存在。法院判决,被告新北区民防局在2008年5月30日至2017年4月5日期间,未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225872元及滞纳金225872元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虽然民防局也对这笔款子进行了催缴,但是在催缴无果后,民防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民防局并没有这么做,这就导致了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的存在。
据了解,自7月1日起,试点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北法院判决的该起案件,属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担任公益诉讼人,针对一些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对一些部门行政不作为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