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的高温,但是依然有不少人在坚持工作。昨天,苏州市中院特意选取了一则案例,提醒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高温津贴。
武某于2012年6月9日进入甲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以武某违纪为由,将其辞退。此后,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高温费。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武某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支付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对武某要求支付高温费的诉请,未予支持。
后武某上诉至苏州市中院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费津贴,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安排武某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高温费,最终二审法院仲裁在时效范围内,依法改判甲公司支付武某高温费。
承办法官介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根据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目前苏州市夏季高温津贴的具体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沈莉菁 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