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丈夫老李去世五六年了,她和儿子女儿却突然收到一名男子的诉状。对方声称是48年前老李的非婚生子,要求继承老李的遗产。近日,溧阳市法院审结了该起继承纠纷案。
阮留生 徐兰 刘国庆
今年年初,小阳(化名)以其系已去世五六年的老李的非婚生子为由,将老李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溧阳市法院,要求继承老李的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小阳纯属是为觊觎李家财产、捏造事实来起诉。
庭审中,小阳及其母亲两人均当庭自认为原告就是老李的亲生儿子,是48年前小阳母亲与老李在恋爱期间所孕,由于被继承人老李已经去世五六年,小阳要求张某的儿子小荣与其共同做近缘性司法鉴定,但小荣与小娟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配合小阳提出的司法鉴定。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小阳的举证未能证明其为被继承人老李的合法继承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老李的子女没义务配合做司法鉴定
据办案法官介绍,就本案而言,原告小阳是否系被继承人老李的非婚生子,这是其获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继承诉讼,相对方为被继承人老李的妻子及儿女,而不是老李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主体的范围,否则不利于对合法婚姻中其他家庭成员人格权的保护。故老李的合法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原告做司法鉴定。小荣作为老李合法婚姻中的婚生儿子,享有独立而完整的人格权,对于原告要求其配合进行司法鉴定,以帮助其继承老李的财产,小荣有权保持缄默、不作为,甚至明确拒绝。
这种后果不能归咎于老李的妻子及子女们,只能归咎于老李生前与原告的母亲两人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或是两人未能及时为非婚生儿子保全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