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郭某在从事滴滴代驾工作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郭某的妻女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出行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95.55万元。7月5日下午,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让司机家属意外的是,他们只告了滴滴出行公司,但最后被告却出现了包括滴滴在内的4家公司。最终,该案以调解告终,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对郭某的死承担60.5万元。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见习记者 邓雯婷
深夜代驾冲进水塘
2015年12月4日凌晨1点50分,天下着小雨,郭某通过滴滴平台接到一单代驾生意。叫代驾服务的是两个年轻人。
郭某上车后发现这条路不是很熟,路上也没什么人。当他沿江宁区竹山路行驶至吉印大道时,由于操作不慎,车子开进了一口池塘。郭某遭到安全气囊冲击后昏迷,车上两名乘客从车辆的天窗逃生,上岸后拨打了救援电话求救。救援人员救出郭某并送到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经法医鉴定,郭某因胸部凹陷导致昏迷。郭某哥哥表示。弟弟应该是对路况不熟,导致车子撞上路牙后落入池塘。
庭审当天冒出4个被告
郭某是家里的顶梁柱,郭某的妻女和母亲将滴滴出行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955507元。
然而,7月5日开庭当天,现代快报记者发现被告席上共有4家单位,分别是滴滴出行科技公司、杭州快智科技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公司和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滴滴出行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滴滴代驾的运营主体不是滴滴出行公司,而是杭州快智公司,所以他们不应当对郭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杭州快智公司则认为,他们公司与江苏邦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江苏邦芒公司才是郭某的劳务提供方。
而江苏邦芒公司表示,公司愿意承担责任,但是郭某死后滴滴对他们公司开放的端口已经关闭,他们查不到郭某的代驾服务协议,所以不能确认郭某属于他们公司。
这时,浙江德科公司表示,郭某的代驾费用是他们公司发放的,他们愿意对郭某的死负责,不会推卸责任。
经调解,死者家属获赔60.5万元
郭某的妻子认为,郭某从注册滴滴代驾司机及从事代驾工作以来,从来没听说过浙江德科公司。而其代驾工作从网络报名到面试培训以及日常代驾工作的管理,均由滴滴出行公司完成。而且,郭某平时也身着滴滴公司的衣服和戴该公司名牌。
对此,滴滴出行公司表示,对于代驾马甲及名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因为穿有滴滴出行公司的衣服、戴有名牌就是滴滴出行公司员工,两者没有关联性。
庭审当天,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不过休庭后,郭某家属和浙江德科公司表示愿意调解。在法官组织下,浙江德科公司表示,因为交通事故中郭某是全责,公司愿意承担合理费用70%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浙江德科公司赔偿给郭某家属60.5万元。
法官:网络签约前先明确雇主
主审法官闫立海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本案是因为网络化签约引发的新型案件。传统的劳动纠纷都有明确的雇主,但此案中郭某通过网上签约,通过平台接单提供服务。郭某出车祸死亡后,平台公司却抛出很多家劳务外包公司以及平台运营的项目公司,认为他们才是雇主,需要承担责任。“此案中,除了滴滴出行公司外,其他3个被告方,郭某家属此前都不知道他们的存在。”闫立海说。闫立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网络签约衍生出新型劳务关系,通过网络签订相应的劳务合同,一定要先明确自己的雇主是谁,以免在后期维权过程中遭遇麻烦。
(文中涉案当事人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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