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5版:核心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7年7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火车票丢了被要求全额补票,律师状告铁路部门败诉,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
法院建议书促使铁老大改进补票办法

  南京律师罗先生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但他认为自己的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过票,不过火车站还是要求他补交票款。为此,罗先生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详见现代快报2015年12月15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罗先生退还补票款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该院特地向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铁路部门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对乘客的告知。近日,这份司法建议书获评江苏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书,并得到最高法的肯定。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车票丢了被要求全额补票,律师状告铁路局

  30岁的罗先生是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告诉现代快报记者,2014年11月27日,他通过铁路客服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南京南—无锡的G7039次二等座车票,票价84.5元。11月28日,他在南京南站进站后换取了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了G7039次列车。

  到达无锡站之后,在出站前发现纸质车票不见了。他向出站口检票人员出示了12306网站发送到自己手机上的订票信息,并出示了身份证,表明自己购过票。不过,工作人员仍要求罗先生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了2元手续费。罗先生认为,他已足额支付了票款,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在交涉过程中他被怀疑逃票,精神上遭受了痛苦。2015年8月,罗先生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判处律师败诉,一审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时认为,罗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不是有效客票。在乘客与铁路部门的承运合同成立后、检票上车前,旅客可以通过退票、改签等手续对合同进行解除或变更,退票的旅客丧失原有客票,改签的旅客取得新客票,而手机中保存的信息却不会变化。因此,手机短信仅具有证据的作用,仅能证明曾经购买过客票。拥有手机短信不必然表明旅客享有该短信记载的客票权利。最终,罗先生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近,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在审理此案时,法院认识到,在实名制条件下,广大旅客对铁路运输的行业特点和技术现状缺少必要了解,对铁路部门与乘客之间权利义务的认识也不一致,为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特地向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了4条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在购票环节已经实现实名制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技术研究,逐步实现客票使用环节的实名制,最终实现旅客乘运过程完全信息化;

  二、进一步突出对乘客的告知。在购票处、候车室、车票背面等位置,以更醒目的方式提示乘客,妥善保管车票是乘客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研究能否将挂失补票的规定适当延伸到乘车阶段……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四、进一步加强工作宣传,引导公众更加理性客观地看待铁路。

  司法建议书获铁总复函,挂失补办更方便了

  2016年2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复函表示,对于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铁路总公司认真研究落实,积极改进。进一步完善纸质车票上的提示信息,规定在车票背面“乘车须知”中增加“请妥善保管车票”的内容。另外,研究完善自助售票提示信息,增加相关提示信息,并加强技术研究,加大设备投入,改进查询服务,为旅客办理车票挂失提供更方便的服务等。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旅客除了在乘车前可以办理挂失补车票外,在列车上和出站过程中丢失车票的不用像以前需要再次补办新票,只需找到列车长或到车站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收取2元手续费即可,避免了旅客损失。

  近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书,这份建议书还得到最高法的肯定。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