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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的诞生
  沙特国王萨勒曼
  《国家元首》
  许崇德 著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6年12月

  6月21日,沙特阿拉伯国王宣布废黜王储,另立新王储。这本是一则普通的国际新闻,然而,新华社微信公众号当天关于此事的一条九字推送瞬间刷屏,引发持续关注。在解读此次王储废立事件时,有媒体用上了“宫斗”的字样。事情当然不止“宫斗”那么简单。

  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元首》一书,能令人秒懂看似高深莫测的王储废立事件。

  

  现代快报记者 白雁

  国王是这样诞生的

  沙特阿拉伯是一个君主制国家,国王通过世袭产生。自开国以来,新国王的产生,很少一帆风顺。1953年,开国国王去世后,其长子和四子之间的王位之争长达十数年。为了规范王位继承顺序,2006年,时任国王宣布成立一个由王室家族成员组成的“效忠委员会”。根据新的继承制度,国王将从开国国王的子孙中产生。现任王储即位后,新王储的最终决定权在效忠委员会,通过内部不公开投票的方式选出。

  实际上,从沙特阿拉伯开国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沙特到现任国王萨勒曼,王位继承保持一个明显的特点:开国国王之后的历任国王都是开国国王的儿子。如,现任国王萨勒曼,是其前任国王阿卜杜拉的弟弟;阿卜杜拉是其前任国王法赫德的异母兄;法赫德是其前任国王哈立德的异母弟;哈立德是其前任国王,即1975年被刺身亡的费萨尔的异母弟;费萨尔则是1964年被废黜的沙特(开国国王长子,名沙特)国王的异母弟。

  沙特阿拉伯国王的世袭规则,在2015年被改写。其时,即位不久的萨勒曼国王宣布,根据他的异母弟,也就是当时的王储穆克林的个人意愿,免去其王储职务。萨勒曼同时宣布,任命他的侄子穆罕默德·本·纳伊夫为王储。这一次改立王储,是对传统的“兄终弟及”规则的改写。两年后,萨勒曼国王再次宣布改立王储,这一次的新王储是他的儿子、31岁的本·萨勒曼。两次成功更换王储,王位继承权让渡给了萨勒曼国王的直系后裔,也顺利完成了从家族第二代到第三代的更替。

  女王来了

  规则不断被刷新

  根据沙特阿拉伯的传统,国王必须是男性。其实,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国王大都是男性。女性国王的出现,也是对规则的改写。

  以英国为例。根据英国的法律,英王去世后,由儿子继位。如果儿子去世而有孙子,则孙子继位;只有当儿子、孙子都没有的时候,才轮到女儿。历史上的数位英王都是只有女儿没有儿子,所以事实上从1553年迄今的英国历史上,曾出现了六位女王执政。其中最为人称道的是伊丽莎白一世。伊丽莎白在位45年,奉行重商主义政策,保护和奖励工商业,大力发展航海业。伊丽莎白执政期间,英国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海军舰队,进行了举世瞩目的环球航行,并于1588年战胜西班牙的“无敌舰队”,确立了英国的海上霸权。伊丽莎白一世之后300年,英国迎来了第五位女王,著名的维多利亚女王,她执政期间,英国处于最强的“日不落帝国”时期。“维多利亚时代”,也成为英帝国巅峰时期的代名词。巧合的是,写出《一间自己的房间》的举世著名的女权主义作家伍尔夫,就出生在维多利亚时代。看来,在这个产生了诸多女王的国度,被改变规则的,绝不仅仅限于政治制度。

  与英国隔海相望的瑞典,也是一个君主制的国家。瑞典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女性是无权继承王位的。1980年,瑞典议会通过新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国王的第一个孩子,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可以继承王位。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先是生了女儿维多利亚公主,后来又生了儿子卡尔·菲利浦王子。如果按照之前的法律,王位应该由卡尔·菲利浦王子继承,但按照新的王位继承法,则由长女维多利亚继承。

  与英国和瑞典相比,日本仍旧沿袭着皇位传男不传女的规矩。2005年之前,由于现任天皇的两位皇子都没有生育男孩,日本国内一度热烈讨论,皇太子德仁的女儿爱子是否可以成为天皇继承人。2006年之后,随着二皇子文仁的儿子悠仁出生,讨论有所平息,但仍未停止。

  国王的优雅

  和平让渡权力

  英国历史上,有一次因“爱江山不爱美人”而引起的王位更换。1936年,英国颁布“退位法”,因为当时的英王爱德华八世坚持和一个离过两次婚的平民辛普森夫人结婚而依法辞去王位。逊位时,他宣布,他本人以及他的后代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系。2010年上映的影片《国王的演讲》,生动地再现了爱德华八世和乔治六世之间的权力交接。

  逊位,堪称王位继承中最温文尔雅的形式。1951年,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三世让位于“王太子”博杜安一世。1948年,荷兰女王因年迈体衰把王位让给了她的独生女儿朱丽安娜。1980年,朱丽安娜又因为年迈体弱把王位让给了大公主贝娅特丽克丝。这样温文尔雅的权力让渡,曾经是无法想象的。

  权力的更迭,不以战争和流血为代价,便是成熟而进步的“宫斗”。

  延伸阅读

  元首的世袭制

  凡担任国家元首职务,不经民主选举,而是按照血统亲属,依法世代相传者,叫做世袭制。元首世袭是君主国的普遍方式,不仅古代的君主国如此,近现代的君主立宪国家,像英国、泰国、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瑞典、丹麦、挪威等国家的元首也是这样。马来西亚联邦的最高元首虽然按照宪法是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届满改选,但是最高元首实际上是君主的别称。因为统治者会议乃是由各个邦的统治者即世袭的苏丹所组成,因此所谓最高元首由选举产生,实际上不过是在各邦的世袭苏丹(君主)中推出一人担任联邦的元首罢了。故马来西亚虽然有它的特殊性,但仍应属于元首世袭的同家。

  在元首世袭的制度下,由于各国对于王位继承者的资格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元首的世袭制又可以分为下列几种不同的情况:

  1.继承者必须是男性,长子优先;

  2.继承者必须是男性,但不一定是长子;

  3.继承者不限于男性,但男性优先;

  4.继承者男女均可,但必须长男长女;

  5.其他。例如继承者年龄资格的差别:按照西欧某些国家王室的一般通例,如果国王死去,法定的继承人只要年满18岁,便可以即位执政。不满18岁,就要有别人摄政。例如1981年6月10日,荷兰议会正式宣布,如果女王贝娅特丽克丝逝世,将由她的丈夫克劳斯任摄政王,直到王储威廉·亚历山大年满18岁为止。但是西班牙的情况则与此不同。根据佛朗哥统治时期西班牙议会所通过的继承法,新君必须年满30岁才能即位,等等。王位继承尚有其他种种资格的限制,例如根据1700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第1条规定,凡是旧教徒,都不许继承为国王。另外,英王须受婚姻上的限制。荷兰现行宪法第28条也有类似规定:“国王或者女皇,未经国会同意所成立的婚姻,以及当今国王的王子或者公主未经法律同意的婚姻所生的子女,都没有王位继承权。”比利时宪法第60条亦有基本类似的规定。除此之外,资产阶级君主国也还规定有诸如“心神丧失”(Insanity)、“道德上不能胜任”(Moral Incapacity)等限制。

  总之,君主国的元首着重于以血统关系为取得王位的主要条件。各国资格的限制在形式方面的不同点也是存在的。不过从总体上看,这些特点都属于非本质的,甚至可以说是细微的差别。归根结底,他们都是世代相传的君主。

  摘自《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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