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2016年以来所办理的5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及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据了解,为了帮教初涉毒人员,崇川区检察院还制定了初涉毒人员告诫书初稿,通过此举将帮助其“悬崖勒马”,及时转变思想。
2015年3月份,深圳的宋某与南通的胡某商议,由宋某提供50支含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液体毒品(俗称神仙水),与10袋含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粉末状毒品(俗称奶茶),由胡某在南通散货。
同年3月10日,宋某安排黄某乘坐飞机,将伪装成氨基酸礼盒的毒品送至上海,交由黑车司机转交给胡某。后胡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神仙水共计407.28克,奶茶共计162.75克。
崇川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宋某、胡某、黄某明知毒品而实施贩卖、运输,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黄某是从犯,仅构成运输毒品罪。2016年2月1日,该案被移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9月20日,宋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黄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该案中,相对于黄某,属于零口供案件,其从侦查至审判,均辩解自己不知道帮助运输的物品是毒品。但经调查发现,黄某与宋某是情人关系,知道宋某吸食毒品,也看到他将毒品伪装成氨基酸礼盒。在得知宋某要送毒品去上海后,为帮助宋某规避风险(宋某之前因吸毒被公安查处),主动提出帮助宋某运输。故而,黄某受指使为运输氨基酸礼盒而乘坐飞机,且在明知物品收货人是胡某的情况下,仍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不符合常理,综上应当推定其知道运输的物品是毒品。严君臣 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