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在启东市道交事故处理一体化服务中心,启东法院对蔡某英犯交通肇事罪案进行了一审开庭。蔡某英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此前,蔡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死亡。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下午,蔡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王鲍镇青龙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原青龙村中心路交叉路口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两人均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蔡某英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朱某某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蔡某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归案后,蔡某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经法院调解,与被害人近亲属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朱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严君臣 倪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