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他人在使用时遭电击身亡。徐州睢宁一女老板输了官司后,抗拒执行,多次隐瞒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即使在先后司法拘留4次的情况下依然不悔改。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该女老板最近被睢宁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
李伟豪 周娜
张某,睢宁一家五金店的女老板,年近50岁。2012年7月,吴某因经营洗车之需,从张某的五金店门市购买了高压清洗机一台,后因电机过热无法使用先后在该门市更换了两次电机。
2012年9月,吴某的儿子脚穿拖鞋在使用清洗机洗车时倒地死亡,经鉴定死者系遭电击死亡;涉案清洗机存在电动机额定功率小于负载清洗泵的功率、设备未按要求接地与漏电安全有关的质量缺陷。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6356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2014年6月,吴某向睢宁县法院提出申请,对张某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张某从不愿意赔偿到以没存款、生意差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赔偿款,在被采取拘留的执行措施之后仍然拒绝支付。
在执行陷入僵局的时候,声称没钱赔偿的张某却暗地里玩起了把戏——拿着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找到清洗机和电动机的生产方以及上级经营方要求分担赔偿款。
2015年6月29日,清洗机生产方沈某某和电动机生产方梁某某同张某达成赔偿款分担协议,约定生产方承担法院判决的部分赔偿款20万元。张某为逃避执行,要求生产方将赔偿款汇入其指定的案外人武某某(被告人张某的弟弟)账户。
张某同时与山东清洗机经营方王某又达成协议,由经营方承担赔偿款10万元,其中的5万元也打至武某某账户。对方又将电机材料以1万余元的价格抵给张某,并给张某打下4万元的欠条。
从生产方和上级经营方收到了赔偿款,张某却拒不履行义务,而且还有意隐瞒,将赔偿款存入案外人账户。睢宁法院表示,被告人张某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法院执行局已先后司法拘留4次,每次拘留时间为15日。即使被拘留,即使法院已经查清事实,冻结了其谋获来的20万元赔偿款,张某依然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没钱支付赔偿款,其拒绝执行的恶劣行为可见一斑。
2016年9月28日,睢宁县公安局协同睢宁县人民法院,带被执行人张某到她另一个门店进行了清查,现场依法对张某实施了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与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事后,被告人张某按照和解协议予以履行。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6月16日,该院公开宣判了此案。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