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现代快报6月16日社评《封条很受伤,后果居然不严重?》,这种现象确实需要认真议议。我觉得,要惩治撕封条现象,必须先给封条定性,然后再给撕封条者打板子。
贴封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安全封条”。有些单位放假无人值守,为防止外人闯入或者员工擅自进入单位,就在大门上贴上封条。这些“封条”属于单位自己的一种安全管理方法。还有一种是“法律封条”。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一些赃物、“老赖”的财物等进行封存,等待处理,都会贴“封条”,这是一种司法手段,是有法律支撑的。一旦有人撕封条,就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政府机关在处置问题时,是不能贴封条的。但环保部门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机关,虽然与公、检、法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是有权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贴封条的。环保部门在巡查中给污染严重的企业贴封条,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执法权,是一种“法律封条”。这些污染企业擅自撕毁封条,是对法律的无视,是一种暴力抗法行为。既然撕封条属于违法行为、暴力抗法行为,就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环保部门可以把公然撕封条的污染企业告上法庭,让法官来理清是非,撕封条者该打什么板子,就得打什么板子。只有这样,才会使撕封条者受到应有的处罚,才会产生威慑作用。 南京 吴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