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表示,已经着手调研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组织儿童乞讨的定罪标准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近期,几起“猥亵儿童”案受到报道。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有所改变之后,法律的惩处会否加码,引来舆论关注。
现代快报观察员 伍里川
以法律的名义惩处“猥亵”
2013年至2016年4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
这一数字并不少。2013年,震惊国人的“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两名被批捕的当事人的“名头”就是涉嫌猥亵儿童罪嫌疑人。
近期,几起猥亵案包括猥亵儿童案进入公众视线。发生在北京地铁的一则“猥亵殴打女乘客”事件引发人们热议;江苏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一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某县一小学教师在教室猥亵未成年女孩,则被刑拘。
猥亵儿童,是臭名昭著的犯罪,历来都受到严厉打击。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律界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男性,使那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的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猥亵儿童定罪标准需进一步界定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惩处也呈现出某些漏洞或不足。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教授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猥亵儿童罪中的情节恶劣、组织儿童乞讨的定罪标准等进行进一步界定。
王文华称,根据刑法,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就是犯罪,并未要求情节恶劣才会追究刑责。
此次,最高法表示已着手调研猥亵儿童情节恶劣认定标准,这被视为对民意的呼应。据介绍,最高法将通过研究执行相关司法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确保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准确有效贯彻实施。
应该将“猥亵罪”细化,并且提高刑期,是一个明确的呼声。
在观察人士看来,仅将“在公共场所和聚众”明确列为从重情节,不尽合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法律条文中的这一叙述,带来的是一种有些模糊的印象。无疑,什么情况才属于“其他恶劣情节”,需要尽快厘清。否则,很容易让那些觊觎儿童身体的坏蛋逃脱应有的惩处。
值得关注的是,在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致力于加大惩处力度的趋势。今年2月,一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被告人陈某对两名儿童实施猥亵,犯罪情节严重。原审只对陈某的认罪态度及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和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情节予以评价,而对陈某具备上述从重处罚的情节不予评价,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属量刑畸轻。最终法院方面做出改判,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显然,同样的案情,不一样的判决,显示了在认定标准上的差异。
也有人认为,一些案件已经够得上“强奸”门槛,定义为强奸罪更有助于严惩罪犯。2016年10月,四川新闻网报道:四川江油一起猥亵儿童案改变定性为“强奸案”,获判决支持。
《将性侵定为猥亵?男童不该被法律“歧视”》,在新京报刊发的这篇评论中,作者阮子文认为:性侵男童和性侵女童一样,都是丑恶的罪行。遏制这一罪行,不仅需要社会对男童性权利的正视和关注,更需要弥补刑事法律的空白或对滞后立法进行调整。
而眼前,无论是出于严惩猥亵儿童犯罪,还是为了消除法律条文的“模糊地带”,都有必要在认定标准上做出改变。
视
点
值得肯定的
“亡羊补牢”
6月1日,最高法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6个典型案例,再一次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在王文华教授看来,在具体案件中,针对多人、多次猥亵儿童,以及造成儿童身体损伤、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刑,但若把握不准,容易造成罪责刑不相称。
江苏省委党校副教授刘青在接受现代快报观察员采访时表示,在认定标准上做足功课,这是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亡羊补牢”。
刘青认为,以往,在认识、刑侦、审判层面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技术监控层面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网络。现在这方面较为完备一些。由此,司法层面的跟进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最高法已经着手调研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这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