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2014年至2016年扬州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问题以及对策建议。与此同时,法院发布了十起扬州境内典型的道交事故纠纷案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部分案例尤为引人注目。
扬法宣 韩秋
2013年3月22日,吴某驾驶轿车与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庄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时,吴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至2012年7月12日,后吴某换领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认为吴某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于2013年3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吴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2006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2日,其机动车驾驶未超过有效期一年。后吴某换领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有效期为201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3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有效期一年,不属于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即本案中的情形不属于“无证驾驶”,故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如下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已过,但是未超过有效期一年;事后,肇事司机向公安机关换领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有效期得到续展。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本案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此种情形不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排除对亲属人员的赔偿,但该格式条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保险公司仍应对伤者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