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计罚,不能成为执法者的“双刃剑”。消除制度上和机制上的缺陷,是应有的选择。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环保部近日编制《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大变化是取消了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
环保部此番“修法”意义重大。
在按日计罚的流程中,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已经形成掣肘。环保部早有察觉。
去年年底,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官员称,全国工业污染源总体达标形势持续改善但仍不乐观。在所存在的四大问题中,“法律的威慑力还未得到充分发挥”是显要一条。
相关官员表示,在新环保法中,按日计罚被视为最严厉的罚款措施。但据统计,截至2016年10月,按日计罚实施效果不理想,仅529件。而涉及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涉嫌犯罪的分别为5133件、2434件、2313件、1358件。究其原因在于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限定严格。
按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复查。看上去“没毛病”,却暗藏漏洞和不足。
假如利欲熏心的企业咬牙“扛”过这三十日,伺机而“动”,其结果会是什么样不难想象。而就算在三十日被“抓现行”,按日计罚的总额也有限,缺乏震慑力。
昨天的另一条新闻,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问题——新消息报报道,近日宁夏吴忠市环保局针对一家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开出了吴忠市首张按日计罚罚单。3月28日,吴忠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4月11日,吴忠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发现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仍然超标。于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累计罚款93016元。
在当地,这笔罚款可能并不少,何况“首例”的意义还在那放着。但是放眼国内,考虑到按日计罚的初衷,则其处罚模式很有局限性。一来,这样的罚金和企业非法排污的“好处”不对等,比之停产、购置先进排污设备的代价来说,这几万元不值一提;二来,三十日内复查,令按日计罚形成了实质上的“顶格”处罚。
但是一旦改成不定期复查,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去复查均可,违法排污的企业就很难摸准复查规律。而被“抓现行”的代价也可谓惨痛,执法力度必然大增。前述官员就认为,一旦半年后复查,千万级别的环保罚单势必增多。
不知道罚款的“天花板”有多高,必然令企业方心存忌惮。
确实,对某些喜欢玩捉迷藏的企业来说,最怕的就是不知道环保部门的“第二只靴子”何时落下。
按日计罚,应该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噩梦,而不能成为执法者的“双刃剑”。
消除制度上和机制上的缺陷,灭违法排污企业的威风,长执法者的志气,这是应有的选择。
公众注意到,按日计罚制度实行的时间还不算长。短时间内意识到问题,及时做出调整,这体现了一种执法智慧。在和违法排污企业长期的斗智斗勇中,这种执法智慧是必须随时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