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
两高的司法解释很好,接下来我们会看到有人以身试法,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被送上法庭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公民个人信息泄漏,已成重大公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显示了司法机关高标准保护个人信息的鲜明取向。
根据两高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有十条,可分成几种。一是条数标准:非法获取并出售、提供,根据信息的不同类别,有50条、500 条、5000条三个界线,信息越是关键,入罪门槛越低;而且各界线内的信息应按比例合计计算,例如1条个人财产信息等于10条住宿信息等于100条姓名信息。二是金额标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三是身份标准:出售或提供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入罪门槛再低一半。四是“前科”标准: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而再犯。五是“用途”标准:分两种,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将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然出售或提供;出售或提供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用作犯罪。
犹嫌列举不尽,司法解释还有一条,“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得者、单位犯罪、设立网站或通讯群组犯罪,以及网络运营商拒不履行管理义务,也都明确了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可以说,所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已被涵盖在司法解释之内,而且所侵犯的信息越是关键越严,侵犯人越是职务行为越严,侵犯的信息越被用于或越有可能用于犯罪越严。
两高解释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高了空前的水平。个人信息被侵犯,几乎已是人人有过的遭遇。互联网到来之前,人们已经普遍因信息泄漏而受到商业打扰,当一个人购买了房子,很快就会有家装公司打来电话;一个人刚生下小孩,马上有奶粉促销员来上门。但那时候,侵犯个人信息所产生的影响,对人们的困扰还是局限性的,也多少是可以预防的。
随着互联网普及,大数据时代来临,个人信息被侵犯可以说已达到无孔不入的阶段。现实生活中人们仍然在留下各种信息,信息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人们每一次敲击键盘的动作几乎都会被记录,手机使人们的每一步行走都留在数据库中。网上信息与网下信息结合,已使人变得充分透明,无可隐迹于人海里。
这是人们获得信息时代的方便所付出的一种代价,人们不再能够以“路人甲”身份,而是以有名有姓的个人身份暴露于大庭广众面前、光天化日之下。每个人离毫无隐私只有一个眼神的距离,只要“关注”加身,没什么藏得了。重建私人空间、个人世界,消除人们被窥视的焦虑,对人们自如地生活极其重要。
正是因为每个“个人”所面临的这种共同处境,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所有人的焦虑。个人“隐蔽权”“被遗忘权”“成为路人甲之权”,过去不存在,现在出现了。个人信息继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之后,成为法律必须严加保护的对象。
应当看到,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打击,并不能减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可能性,而是通过法律施行扼制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实际发生概率。这就像法律严惩抢劫犯罪,并不是减少了人的“可被抢性”,而是通过惩罚减少抢劫行为的发生。个人信息踪迹均被记录且无法清除,这是网络时代的特征,是人的现实信息生存境况;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是为人的行为划定界线,使人不去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使侵犯行为付出代价。明确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将能够使人减少犯意,从而保障公民的信息权益。
两高的解释很好,关键要看执行。接下来我们会看到有人以身试法,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被送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