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后1年内重新调高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备案工作。
《通知》规定,商品住房申报备案价格高于去年10月份所在区域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统一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此外,如果出现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规模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后1年内重新调高的;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的;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申请后一批次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等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徐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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