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投保后,临时车牌到期,正式的牌照还没有办理,在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2015年9月29日,季某为刚购买的新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开始于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4日,交警队向季某的新车签发了临时车牌,有效期10天。2015年10月17日,季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尹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季某的车辆损坏。经交警队认定,季某负全责。事发后,被保险车辆取得了正式牌照。后季某花费了1万余元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季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临时车牌过期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上述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但并无证据证明临时号牌过期系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且该事故发生后不久被保险车辆即通过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注册检验,取得了正式牌照,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在保险期间内,虽然被保险车辆临时车牌过期,但是不影响汽车的正常上路行驶,是属于新车临时车牌与正式车牌的衔接问题,并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经过公安交管部门注册取得了正式的车牌照,说明汽车的性能没有问题,不属于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因此,临时车牌到期与否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陶学兰 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