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现代快报4月25日社评《路人无过错被判赔两万,冤不冤》,我对特约评论员的观点不敢苟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也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来判决的。在此事件中,李阿姨虽无过错、过失,但其行为与客观后果的发生还是有一定的关联性。
所以,法官最后判定她赔两万元,其实就是适当地分担一下受害人的损失。这体现了立法本意上的公平与合理,也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应获尊重。
窃以为,对这个案件进行探讨,具有积极的普法意义,焦点就是法律适用,适用的法律条款要看是公平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在侵权案件中,如果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就成为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合理分担的一种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李阿姨被判赔两万元是不冤的,她更需要花钱买教训。而赵大伯,特别是身体脆弱、易跌易倒的“玻璃老人”们,更要在身处各种环境中学会自我保护才是。
南京 汪兴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