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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路人无过错被判赔两万,冤不冤

  问题来了,既然无过错,为啥还要赔钱呢,这样判的法理依据在哪呢?法律是刚性的,是解释规则的,判决不同于庭外调解。这一点,特别需要谨慎。

  

  现代快报特约评论员 肖余恨

  最近杭州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案,引发不小争议。59岁的李阿姨推着自行车从70岁的赵大伯身边经过时,正在与人聊天的赵大伯突然转身与自行车后轮一接触,失去平衡摔倒并构成十级伤残,他对簿公堂要求李阿姨赔12万余元,杭州上城区法院判决,双方均无过错,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李阿姨需要承担2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无过错,为啥还要赔钱呢,这样判的法理依据在哪呢?

  由于法院的判决文书没有公开,目前尚不明确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解,并情绪化地将此案与某些案子进行勾连。

  交通事故处理中有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主要是机动车与非机车和行人发生关系时才适用的。这种法律规定依据的是责权利平衡原则,相对于机动车来说,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弱势一方,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尽可能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但其适用的范围,法律早已明确为“由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杭州此案不能简单套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原则的针对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给“李阿姨”施加此种责任是苛刻的、不公平的,也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李阿姨的自行车与赵大伯的摔倒,是否构成因果关系,都值得商榷。既然法院对赵大伯的诉求不予采信,认为双方均无过错,那么,又如何判决李阿姨赔偿2万元呢?至少,我们依据可循的法律规则,找不到合理的依据。如果凭着强弱的感性来作此判决,不应是法院在严肃的判决中作出的,这如果是在调解中作此归责,尚可理解。假如,一行人将骑车人摔倒,骑车人摔伤,那么谁是强者?假如,70岁的赵大伯推车,而59岁的李阿姨摔伤,那么谁又是弱者?所以网友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情绪化宣泄。

  此类判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稍有不慎,就会给人以葫芦僧判案的感觉,这对神圣的法院来说,可不是一件好事。法律是刚性的,是解释规则的,判决不同于庭外调解。这一点,特别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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