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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17年前救人溺亡
父亲为讨见义勇为证书状告市政府
镇江中院一审驳回,江苏省高院二审昨天开庭
  
  2012年7月18日现代快报相关报道版面

  17年前,时年12岁的镇江句容男孩江伟华为救人溺亡。父亲江志根希望有关部门认定儿子是见义勇为。此后,为了给儿子要个“名分”,江志根四处奔走,并付诸司法途径。今年初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江志根的诉求,为此江志根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19日下午,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未当庭判决。

  

  见习记者 刘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少年救人溺亡,父亲为荣誉状告市政府

  事情发生在2000年5月7日。那是“五一”长假的最后一个下午,也是江伟华12岁生日前一天。“那天我正好不在家,去溧水办事了。”句容市后白镇农民江志根回忆,“等我回到家,有人告诉我,儿子江伟华淹死了。”原来,当天下午,儿子江伟华与几名同学来到村庄旁边的水塘,这处水塘是附近窑厂为烧砖挖出来的。一名同学不慎落水,为了救同学,江伟华连衣服都顾不上脱,跳下了水塘,最终同学获救了,而江伟华却没能上岸。

  2002年8月10日,现代快报以《我想为救人牺牲的儿子讨说法》为标题,率先报道此事。2011年12 月,在奔波10多年后,江志根拿到一张用途为“抚恤金和困难补助金”的支票,金额是15万元,签章单位是“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但在江志根看来,没有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这个结果不能让他满意。(详见2012年7月18日现代快报封5版《10年奔走,只想为见义勇为的儿子正名》)

  2015年12月,为了让儿子获得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江志根将句容市政府告上法庭。

  2016年5月13日,这起“民告官”案件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今年1月,镇江中院开庭宣判,法庭驳回江志根的诉求。

  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但不发荣誉证书

  “我的儿子救人死了,为什么得不到见义勇为证书?”江志根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在案件一审时,他的案由便是句容市政府“不履行见义勇为行政处理法定职责”,诉求是要政府承认儿子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为他颁发荣誉证书,作出表彰决定。

  事实上,对于江伟华的救人情节,各方并无异议。2011年12月5日,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就发文确认了江伟华的救人情节—— 2000年5月7日下午4时许,同村学生吴某在该村窑厂附近一取土后形成的水塘洗澡时滑入深处,江伟华在与同村其他学生实施救助时不幸身亡。“江伟华在他人遭遇危险时,能有勇敢救助的行为,其精神是可贵的,应予褒奖。”

  不过,让江志根不解的是,至今都没有任何机构授予江伟华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证书,而没有荣誉证书与表彰决定,就不能证明儿子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

  对此,在一审时,句容市政府代理律师表示,相关部门已认定江伟华救助落水同学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并对其家属颁发了抚恤金、困难补助金;关于要求颁发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的请求,2011年9月2日,省、市、县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作出了不发荣誉证书的决定。

  中院一审

  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原告诉求

  现代快报了解到,这份会议纪要里相应的解释是,因为少年儿童思维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果监护不到位,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江苏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进行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

  今年1月11日,镇江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虽然可以成为见义勇为的实施主体,但由于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而见义勇为行为又蕴含大量的风险,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此外,法院还指出,见义勇为的奖励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应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事情和情形自由裁量,相关条例并没有必须颁发荣誉证书的规定。句容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基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考量,在对江伟华进行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的基础上,明确不另发荣誉证书,该决定属于奖励种类及形式的范畴,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认为,句容市政府已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驳回江志根的诉讼请求。

  高院二审

  昨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江志根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4月19日下午,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庭休庭,未当庭判决。

  对于儿子没有获得见为勇为证书,江志根表示,过去我们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政府和法院依据的是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用这个来推脱,好像是合理的。可是我儿子是17年前救人牺牲的,当时国家并没有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

  对于这一问题,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法学教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过去我们国家的确没有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为勇为的规定,甚至还宣传过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迹。针对江志根一案,这位教授认为,相关部门已经做出了抚恤、补助等,承认其见为勇为行为。不过事情发生在17年前,到底应不应该给当事未成年人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应该主要看当时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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