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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两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新规
突出要求党政领导干部报告家事家产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就两项党内法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据新华社

  ■修订和制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报告对象,以与领导干部利益和权力行为紧密关联的家事、家产为重点报告内容;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报告和查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及查核等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坚持依规依法,与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四是坚持实事求是,以更加符合实际,更为精准科学。

  ■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内容

  突出“关键少数”

  “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

  “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更加突出家事、家产情况

  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

  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增加了抽查核实的规定

  专列了5条,对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和抽查核实纪律。

  ■《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明确了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明确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比如在认定漏报情形时,《办法》的用语一般是“少报告”;在认定瞒报情形时,用语一般是“未报告”。

  二是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对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理,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办法》重申或者明确,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何种追究?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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