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强制调岗时,如果你不愿意去,怎么办?用人单位又以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李某就碰到了这样的难题。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李某于2013年6月25日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4500元。
2016年4月8日,公司因生产车间人员不足,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书面通知李某将其从质检员调到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李某不同意,继续在质检员岗位工作,公司人事部经理要求李某去车间上班,并称如果不去新岗位工作,就按照旷工处理,双方发生争执,李某不同意调岗,继续在原岗位上班,三天后,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上级管理视同旷工”及“连续旷工三天,予以解雇处理”的相关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求助于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调解专家宋海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件焦点
1.用人单位能否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2.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能否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工作安排能否视为旷工?
案件分析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及薪资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但是企业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要依法调整,二要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变更。
本案中,该公司在无法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与李某协商,即将其工作岗位由质检员调整为操作工,在李某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不能将其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更不能按照旷工作出解除处理。旷工是指无故缺勤不上班的行为,其认定的前提是职工的工作岗位没有变化而无故脱岗,和不服从工作安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规定对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但不应该将其视为旷工,随意扩大对旷工的解释。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和沟通,耐心释明法律,最终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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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登录“江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网(网址:http://tjfw.jshrss.gov.cn/)”,选择“我要调解”,经注册后,选择调解专家,提交调解申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