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4月12日,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对于工伤认定后,根据鉴定等级,可享受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应待遇。意见自5月10日起执行。
南京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