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向本庭书面保证据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自愿接受处罚,但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解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4月1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解某发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处罚其不诚信诉讼行为。
据了解,港闸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原告解某诉曹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庭同时明确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案件审理时,解某称曹某向其借款500万元但未能按约还款,并向法庭提交了曹某等人出具的借条,以及曹某的建设银行卡复印件。
解某表示,500万元就是汇入了曹某的这张建行卡中。而曹某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其在收到解某的500万元汇款后,按解某的要求在银行上提取了100万元作为利息交给了解某,自己实际所得为400万元。
此时,审理法官注意到,解某提交的建行卡复印件上的确有手写的“400万”字样以及曹某的姓名、银行卡开户行等信息,便详细询问双方款项交付当日的情形以确认双方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曹某详细陈述了当日返还100万元给解某的情形,包括当时的在场人、取款柜台、解某拎包颜色等细节。而解某在审理法官的追问下,一再否认该事实,只认可当日仅收取曹某40万元利息。对于复印件上的手写内容由谁书写,解某表示“记不清了”。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官随即要求解某当庭书写十遍“400万”,以便与复印件上“400万”的字体进行比对。解某在书写十遍后,见难以掩盖事实,随即改口承认其当日的确收取了曹某100万元利息。
鉴于解某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扰乱审判秩序,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港闸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严君臣 王志敏 高纯